引渡法 第5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5條 請求引渡之犯罪,業經中華民國法院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或已判處罪刑,或正在審理中,或已赦免者,應拒絕引渡。請求引渡之人犯另犯他罪,已繫屬中華民國法院者,其引渡應於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