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4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4條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