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3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3條 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二、共產黨之叛亂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