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17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7條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受理前項移送案件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