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15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5條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