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13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3條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