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12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2條 外國政府於提出引渡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第十條所列事項,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之事實。前項情形,其提出引渡請求書,應自羈押人犯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應即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