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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國際兩岸目
引渡法
第1條
引渡法 第1條
法規:
引渡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條
引渡依
條約
,無
條約
或
條約
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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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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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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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條
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二、…
第4條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
第5條
請求引渡之犯罪,業經中華民國法院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或已判處罪刑,或正在審理中,或已赦免者,應拒絕引…
第6條
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二、數請求國均為締…
第7條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但引渡之人犯,在請求國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
第8條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9條
引渡之請求,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
第10條
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記載左列事項:一、人犯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第11條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三、請求國有關處…
第12條
外國政府於提出引渡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第十條所列事項,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
第13條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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