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3條 法規: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條 地方檢察署應會商轄區內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轉知各區鄉(鎮、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駐所於民眾集會時,派員講解平民法律扶助意義,俾使普遍瞭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