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8條 測謊人員於受理委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委託機關,由原委託機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測謊人員於實施測謊前後,得與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員交換意見,並就受測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