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6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測謊機關(構))為之。測謊人員不得參與受測人之觀護、評估或治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