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測謊,指由受過測謊專業及實務訓練,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人員(以下簡稱測謊人員),利用測謊儀器,記錄受測人之生理反應,以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 本條定義的名詞 測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