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條 地方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地方檢察署於必要時,得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