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7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報請法務部備查: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