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所領受之政府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除有特殊情形,經補助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外,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補助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