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事項:
一、字軌編號。
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
三、籌募活動期間。
四、捐助人。
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六、捐助日期。
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