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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保護目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8條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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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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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更生保護會對於會產之管理及運用績效卓著者,得經董事會決議,酌發績效獎金。前項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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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財產為現金者,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購買政府債券、…
第13條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對於不動產或權利之處分,應依相關審核要點之程序,擬訂具體評估計畫提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法務部核定後辦理。…
第14條
關於動產、有價證券之處分,逾一定金額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定金額以下者,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自行處理。前項一定金額,…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經奉核定報廢者,得以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方式處理。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財產,得聘請專業經理人管理之。前項經理人由更生保護會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
第17條
更生保護會對於會產之管理及運用績效卓著者,得經董事會決議,酌發績效獎金。前項績效獎金核發基準,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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