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 第3條 法規:更生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前條所定之人,得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聲請保護。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對前條所定之人,認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應通知各該受保護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經其同意保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