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