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法務部編列預算。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