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6條 法務部應於每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公開表揚符合前二條規定之保護志工。但因特殊情形,得於適當之時間公開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