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