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條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