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證人保護法母法 第14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核發證人保護書,以發交承辦該案之司法警察機關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自行或發交其他執行保護機關執行。前項執行保護之機關如無法執行或執行確有困難者,應即陳報檢察官或法院另行指定或協調其他機關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