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 第17條 法規:證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受禁止或限制之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