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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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