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7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