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6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