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5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