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4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