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3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