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12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