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