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2條 法規: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本條定義的名詞 淨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