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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