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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條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2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3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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