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5條 法規: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