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偵查終結時,其製作之書類,不宜詳載國家機密之內容。前項案件,如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職權或聲請送再議或聲請交付審判者,相關之卷證,應由專責人員遞送該管法院或上級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