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6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