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3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