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1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