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2條 法規: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