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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資恐防制法
第10條
資恐防制法 第10條
法規:
資恐防制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前二條之罪,為
洗錢
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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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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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9條
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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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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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
第5-1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6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酌留經…
第7條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第8條
明知他人有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
第9條
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第11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
第12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
第13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14條
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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