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3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監察通訊日數不明,包括下列情形:一、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而其監察通訊日數不明或無從計算者。二、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洩漏、提供或使用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而無從計算其監察日數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監察通訊日數不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