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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
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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