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9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9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依法律規定而為。二、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公眾電信網路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