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32-1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2-1條 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本法未規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