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2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2條 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