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