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7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