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14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